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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家庭暴力的定义为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
有关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家庭暴力的定义为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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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虐待行为。它包括对配偶(前夫.前妻.同居人或男女朋友等亲密关系).亲子.手足或长者的身体虐待.言语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1、身体虐待:推.甩.踢.揍.掴.抓.咬.拗扭肢体,甚至使用刀械枪枝等攻击受害人。2、语言虐待:想用语言、声调控制或伤害别人。例如,吼叫、讽刺、威胁杀害对方或孩子、威胁使用暴力、骂对方愚蠢、侮辱、抱怨。3、心理虐待:威胁自杀.不准对方使用电话和拥有金钱.逼问对方行踪.质问孩子是谁的和钱怎么花的阻止对方探视其亲人.嘲笑.侮辱对方的朋友.滥用药物和酗酒.不实的指控对方有外遇.极度忌妒.无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对方上学或工作,跟踪.监视.谎言操控人.批评对方的外表.责备.冷漠以对。4、性虐待:强迫对方进行性行为.逼迫对方看色情影片或图片.拒用保险套等等。5、虽然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并没有如此严格的界定,但最新的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也有规定:指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止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手段,给家庭人员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认定标准 (一)肉体摧残式。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二)精神迫害式。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暴力等。 (三)性虐待式。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 (四)虐待体罚式。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 (五)经济虐待式: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 1、《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搅动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 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4、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5、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 7、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答:对“家庭暴力”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家庭暴力行为的主体范围: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并不单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还包括对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家庭成员”一般应理解为具有亲属身份关系并且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 第二,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这里的“其他手段”主要是针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复杂多样性而言的。 第三,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的家庭暴力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的,才可认定为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与虐待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虐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比一般的家庭暴力更为严重,家庭暴力通常具有偶发性和间断性,而虐待则是一种后果较为严重且具有长期性、持久性的暴力行为,故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从行为的持续时间、实施频率方面做出了区别规定。 据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 家庭暴力的认定问题是目前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据有关统计,各地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只有不到30%的当事人能提供包括伤照、病历、报警记录、子女证言、施报人保证书等相关证据。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他人很难知晓,举证比较困难,关键是要证明施暴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家庭暴力问题能否认定与施暴者是否承认没有必然的联系。发生家庭暴力行为后,并非施暴者矢口否认人民法院就无法认定,只要其他相关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条,同样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定。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一次性的伤害后果。伤害后果既有受害人身体上显而易见的伤痕等,也包括长期遭受精神折磨造成的心理健康损害。有学者认为,现实生活中,更普遍更广泛的是那些每次都看似没有严重后果,却对受害人伤害一点也不轻的家庭暴力案件。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以加害一方的暴力行为是否已成为一种行为模式为认定标准。受害人稍有不从,就会挨打或者受到恐吓,使其产生恐惧,害怕再次遭到暴力而被迫服从。这样的行为就已经构成家庭暴力。这也是国际社会关于家庭暴力的普遍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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