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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十三年法院判决其离婚

2021-01-28
晚报讯(通讯员谭元贵谭凤平)夫妻俩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分居13年之久,年满16周岁的女儿至今不认识自己的亲生父亲。8月29日,巴东县法院巡回办案到大支坪镇何罗子村,成功调解一起因丈夫长期酗酒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离婚纠纷案。 谭某与汪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3月登记结婚。随后,谭某到汪某家落户生活。1994年11月生一女孩。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可,后因汪某染上酗酒恶习,夫妻之间常有打闹。1997年5月,谭某带女儿回到自己的娘家,并独自一人抚养女儿,但女儿至今不认识自己的父亲。 今年8月2日,谭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案后决定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但汪某没有出庭。办案法官迅即与汪某联系,汪某称自己生病不能走路。法庭没有简单地缺席审理,而是派法官驱车80余公里来到汪某家中开庭。经调解,谭某与汪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孩子抚养等问题作出了妥善处理。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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