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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判决的离婚的依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与是否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没有直接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
没有法律规定第二次起诉离婚必须判离,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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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二次起诉离婚可以提供的证据有: 1.能证明对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2.能证明对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3.能证明对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夫妻关系没有破裂。2、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三、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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