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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比较债权人资产与股东资产。由共同股东权益的长期负债决定。它取决于企业如何安排借入资本和自有资本的比例最终还是要根据自身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而定。它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与资产负债率、股东权益比率两个指标可以相互印证。企业性质不同,获得现金流量的稳定程度不同,债务/权益比率也应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现金流量比较稳定的企业该比率相对大些。同类企业的债务/权益比率相比较,往往可以反映出某个企业的信誉和财务风险。
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无论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何种类债权,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都应就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作出约定并在抵押权设定登记时一并加以登记。这是出于抵押权特定原则的需要。因为如果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没有确定下来的话,抵押权人可以支配的抵押物交换价值就无法确定;抵押权得以优先受偿的范围也就没有确定。主债与从债 在两个相互关联的债中,根据其不同地位,可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主债和从债是相互对应的,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没有从债也无所谓主债。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乘客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每次赔偿均实行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第三者责任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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