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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范围: 1、签订合同或者参加招标、投标的; 2、检验、监装设备、货物的; 3、参加展览会、交易会的; 4、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 5、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察的; 6、从事其他经贸活动的
一、办理条件 1.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2.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者连续或就读 3.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 注:居住在单位或者学校集体宿舍的流动人口,可以由单位或者学校申领居住证。 另外,如果你未满16周岁,到合肥来准备住上6个月,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者连续就读,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领居住证。 二、办理材料 1.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近期1寸照片 3.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者连续就读的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确认条件。 2.提出申领,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 3.核发证件,公安机关核发居住证。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 四、办理地点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为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或者予以放行的行为,既触犯受贿罪,又触犯了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 (二)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为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了护照、签证等出入国边境证件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结果,除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都构成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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