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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规定,开荒地的使用权归开荒人,谁先开荒谁有使用权,但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开荒地被征用后的补偿归当时的所有者。但是所有者的确定...
如果在三十几年前就建了猪场,那即不违法也不合法,规划条例在84年实施,84年之前的行为不受此条例约束。这种历史形成的建筑,不算违法,如有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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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规定,开荒地的使用权归开荒人,谁先开荒谁有使用权,但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开荒地被征用后的补偿归当时的所有者。但是所有者的确定有以下法律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农村开荒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他不属于自留地也不同于自留地,其权属为村集体所有,但由于当时我国缺粮,鼓励农民自己开荒种粮,后来便成了农民自家的地了,不但村民自己这么认为,村里也不与村民起争议,但现在看来,一没有合同,二不是自留地,所以只能视为四荒地。可以与村组签订承包合同,合同期限可延至50年。如果村委会要收回,可以要求得到补偿,因为这么多年的投入肯定不少,经营成果是应该得到补偿的。
荒地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属于集体土地范围内的荒地属于集体;另一种是集体之外的荒地属于国家所有;这就看你的荒地的位置是在什么位置,荒地是不能乱开垦的。对于集体的荒地可以采取承包方式取得;对于国家的荒地你如果擅自开采已经侵权了。 搞清楚了上面的道理,我们分析你的案件,从钱归大队这个说法来看,你是开的集体的荒地。你可以以自己对之已经有所付出,要求承包; 至于你看到其他人的没有收回,就觉得不合理。我觉得只要我们没有吃亏就够了,别管别人是否沾光?如果这样的话,心态上就不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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