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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
行为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处罚如下:自然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有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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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行为人与走私动植物、动植物制品的犯罪分子勾结,伪造检疫结果帮助走私的,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等处罚原则。(二)检疫机关的非检疫人员如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指使他人伪造检疫结果的,则可构成本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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