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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上级质检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检查、案卷评查、行政许可专项检查、投诉案件处理等形式,加强对下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一)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二)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五)被许可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的;(六)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七)其他依法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各级质检部门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定期进行核查汇总,并逐级上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由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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