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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
1、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2、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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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2、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3、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试图在经济上获得占有、收益和处分本单位财产的权利。至于这些权利是否已经取得或者行使,不影响犯罪的构成。(1)达到较大起点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巨大起点的,可以在5-6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占用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是巨额。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占用金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金额,确定基准刑(根据201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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