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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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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综上所述,行政处罚有时效方面的限制,目前规定是两年,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两年内没有发现违法行为,即使今后发觉也不能做出行政处罚。这里时效的计算从违法活动开始之日起。行政处罚是仅次于刑事处罚的措施,针对的是一般违法活动。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采取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案件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三)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水上、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以当场交纳罚款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之规定,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的,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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