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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违反本条例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
信用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信息主体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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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从事征信业务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有关征信业务。
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和国务院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征信机构或经营征信业务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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