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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生产的商品。...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一)限制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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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一)限制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相关商品;(二)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及配件;(三)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商品;(四)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服务或者滥收费用;(五)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纵容、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五)以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目的,以高薪或者其他优厚条件聘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员。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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