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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有: 1、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通过暴力和威胁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 3、在自...
妨害军事行动罪以故意妨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并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包括使用纵火、爆炸、破坏车辆及通讯设备、攻击军事机关、抢劫抢夺枪支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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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妨害公务罪的情形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构成犯罪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 3、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这种严重后果,以致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被破坏并导致产生严重后果。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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