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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不会介入,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公诉转自诉案件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侵犯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 《刑法》规定了四百多个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只有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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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哪些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网络诽谤犯罪与传统意义的诽谤犯罪相比存在一些特殊性,传统意义的诽谤案件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且诽谤言论的传播往往限于口口相传,确定被告人和搜集相关证据困难不大,而网络诽谤中行为人往往是匿名发帖,查实其身份、所在地以及搜集相关犯罪证据难度较大,甚至被害人很有可能因为无法确定被告人而无法寻求法律的救济,最终不了了之。因此,有观点建议对于不属于公诉案件范围的网络诽谤案件,被害人难以查证,公安机关也应当有条件地介入,甚至有人主张将网络诽谤直接列入公诉范围,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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