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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 一、知道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累计超过十张;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累计超过五张; 3、用虚假身份...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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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起诉标准如下: 1、对他人伪造的信用卡予以实际的控制,以及携带他人伪造的信用卡离开某地而进入运输状态; 2、将虚假的身份证明提交给信用卡发行者,并取得发行者的信任而获得发给信用卡的准许; 3、为获取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而出让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实际上司法实践当中一般对于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言,不管是持有还是参与运输只要数量达到20张以上的就应该进行追诉了,而对于他人通过自己的身份信息所申请的真卡那么持有五张以上就可以达到追诉的标准。
因此,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来说,其行为方式具有复合性,使得其在犯罪类型上呈现出复合性,即其兼有行为犯、情节犯(数量犯)的特征。具体而言,作为行为犯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行为形态上有如下表现: (1)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3)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而作为情节犯(数量犯)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行为形态上有如下表现: (1)将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持有、运输,数量较大;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这就要求,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须根据其不同的行为形态来确定不同的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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