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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需要满足的条件

2021-11-30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公布申请登记材料目录。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登记材料。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房屋,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障。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证或者认证。

相关法规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房屋登记办法》第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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