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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协商一致的; 2、不定期租赁的; 3、租赁物存在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租赁物危及租客安全健康的; 5、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的; ...
租户单方面解除合同有: 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导致承租人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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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协定解除。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法定解除。合同中’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解除。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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