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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则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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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则应当。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也是有规定的,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而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没有规定减刑的期限限制。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以。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只是实质条件有所区别。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死缓是指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不必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宣布缓期执行两年的刑罚执行制度。 死缓的适用条件包括: (1)判处死刑; (2)不必立即执行。 减刑是否可以适用于死刑缓期执行,取决于缓刑两年后的处理: (1)未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三)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死刑; (4)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此外,对于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决定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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