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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基金专户存款按照同期银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阻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使社会保险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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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监督和社会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工伤保险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生育保险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法律、法规对保险适用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在税前列支;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在单位经费中列支。
市、县(区)设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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