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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
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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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迁出房屋执行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中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住房和普通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异议人胡军伟称:对位于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1号“泰和祥花园”小区第一幢7单元横向X24轴线-X25轴线、纵向XA轴线-XF轴线之间的房屋,其享有合法物权。执行标的1-199号、1-200号房屋共计43.12平方米之外的面积,并没有认定属于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对该部分执行没有法律依据。现请求停止对上述超出部分的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
解除扣留裁定书执行机关会出的,下面的就是相关的内容,供你参考,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执号(写明裁定类型)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标的物名称等概况),现因(解除查封或扣押或冻结等的原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院印) ××××年××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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