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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办了结婚仪式没有登记结婚的,彩礼需要返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男女双方摆酒后未登记结婚的,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法院是会支持男方主...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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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入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方。
因为还没有结婚登记,所以彩礼是要如数返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现年26岁的郑某系临沭县某村村民。郑某与姜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按农村风俗“订亲”,郑某送给姜某彩礼及衣物等共计折款1.6万余元。2006年11月,二人未经政府登记即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于2007年7月生一男孩。不料两人“结婚”一年后便因感情不和吵闹不休,最终均感难以为继,经协商自愿分手。但在对儿子的抚养权和婚约财产的处理上二人产生争议。郑某要求抚养儿子并由姜某返还其彩礼;姜某以双方已婚为由拒绝返还婚约财产,且要求抚养儿子。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郑某遂于今年3月将姜某告上法庭,要求抚养儿子、判令姜某返还婚约财产并支付抚养费。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但孩子未满周岁,正处于哺乳期内,作为孩子父亲的郑某无法正常抚养孩子,依据法律和事实,孩子应由其母亲姜某抚养,并由郑某支付抚养费。作为孩子母亲的被告郑某,虽与原告“结婚”生子,但原、被告的婚姻未经政府民政部门合法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双方的婚约财产仍应相互清算、返还。考虑到被告应当返还的婚约财产数额与原告应当支付的孩子抚养费数额基本一致,主审法官便将上述法律规定当庭向当事人释明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姜某获得儿子的抚养权,郑某用被告姜某应当返还的婚约财产1.6万元折抵儿子的抚养费。这起婚约财产、抚养纠纷的案件,终于得到了成功调解。(闻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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