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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案件中,原告起诉后,如果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可以追加诉讼请求或者追加共同被告的。追加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案件受理后,法院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增加诉讼请求只能在开庭前或者庭审过程中提出。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不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从这一规定来看,追加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已经成为法院的职权行为,追加的处分权和决定权不在当事人,而在法院。
撤诉是原告自立案到判决或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人民法院终止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原告对其处分诉讼请求的程序权利的活动。办理撤诉手续一般比较简单,只要原告提交书面申请,经法院审查没有不予撤诉的理由后,即可以撤诉。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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