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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坦白,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法定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
真正的坦白,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法定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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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坦白”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在实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程序予以认定。2,“坦白”的认定,参照《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第三款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要求进行判断:即如实供述是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并出示证据之前还是之后主动交代的。如果是在之前主动交代的,仍可认定为坦白;如果是在之后交代的,则不应认定为坦白。3,“坦白”的量刑,参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坦白。坦白不仅可能从轻,在特别情况下还可以得到减轻处罚。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首先是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如果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为是“坦白”,只能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其次,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己罪行是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如果是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则要考虑是否属于投案自首,如果不属于,则按“坦白”对待。再次,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是自己主要的罪行。如果只供述次要的罪行,则不能认定为“坦白”。
真正的坦白,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法定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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