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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析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

2022-08-14
“剩余租赁期内残值”是指在租赁合同履行届满前解除合同,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的租赁期限内尚存在的价值。一般来说,承租人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履行完毕后,完全使用了租赁房屋,也就同时完全享用了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价值。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对承租人已基本丧失了使用价值。故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出租人不用对附合的装饰装修予以补偿。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此时对其按原约定履行期限投资的附合于房屋的装饰装修物价值并未完全享用,即在剩余租赁期内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对其而言仍存在一定的价值,这就是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的残值。如何确定这个价值?确定剩余租赁期内附合的装饰装修价值,应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将装饰装修的费用平均分摊,来计算合同解除时剩余租赁期内附合的装饰装修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往往对承租人附合的装饰装修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此时法院应委托专门鉴定机构对该项费用作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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