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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流程是这样的: 1、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拿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处罚决定书认可的,应当予以签收,不认可的,可以拒绝签收,执法人员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3、被处罚人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履行自己的义务,罚款在百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取。
行政拘留程序一般包括: (1)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拘留证是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凭证。拘留证应当写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并盖有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印章。对抗拒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人员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必要时可使用戒具。 (2)公安机关拘留人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被拘留的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者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拘留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情况发生,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实践中,也常常会有一些无法通知的情形,如被拘留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24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也有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无所在单位等。 (3)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是起诉阶段。现阶段,原告应写起诉状,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 二是受理阶段。现阶段,法院应当对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三是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在这个阶段,主要是提交和发送各种诉讼文件,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复印件; (2)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关材料,法院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复印件; (3)法院为诉讼做其他准备。 四是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重点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院的审理形式包括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无需当事人到场)。 5、判决阶段。经审理,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六是执行阶段。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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