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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和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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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2)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3)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 (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上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其他无公司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上一级有公司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其登记所在政府行政管辖区内的公司,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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