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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人申请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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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要素等是否符合商标法及其条例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作出批准或驳回的决定。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商标法》第8条关于法定构成要素的规定;2、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具有《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显著性,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3、申请注册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10.11、12条关于禁止使用或者禁止注册的标志的规定;4、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13条关于禁止翻译.摹仿.复制他人驰名商标的规定;5、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16条关于禁止虚假地理标志的规定;6、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7、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8、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撤销.注销.失效不到1年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1、申请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人申请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国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包括申请人的名义与印章、营业执照是否一致;申请人的地址是否准确;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填写是否规范、具体,分类是否准确。 4、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5、应交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规费是否缴纳。 6、审查一份申请是否只申报了一个商标。 7、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的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通过审查认为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 对于要求补正而未作补正或补正超过期限的,也同样予以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
商标注册中的实质审查是决定申请人的商标能否授予专用权的关键。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从五个方面进行: (1)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素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中规定了商标的构成要素,即商标应当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2)商标是否违反了禁用条款,即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商标禁用条款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或者使用的情况。 (3)审查商标是否符合我国《商标法》第九条中规定的: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4)审查商标是否与他人注册在先或者初步审定在先并公告过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是否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 (5)审查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失效但没有超过一年期限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在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也可以更正,并通知申请人。这种更正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比如,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颜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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