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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的组建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体制的变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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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养、选拔、调整和配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
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支前任务所需武器装备,XX配发;到达部队后,由所在部队补充。
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根据战备需要和现有武器装备,在基干民兵中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在重点人防城市、交通枢纽和其他重要防卫目标地区,组建民兵高炮营、团。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可以跨单位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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