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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流程为:1。自解散原因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但公司分立或合并的除外;2。清算组通知并公告债权人;3。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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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明确,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问题中的情形不属于强制清算范围。
(一)清算费用;包括工资、办公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审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费、变卖费等。(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公司解散清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员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参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应得到的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和其他工资收入。社会保险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费,包括职工养老、疾病、死亡、残疾、生育、失业等特殊情况下的社会保险费。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都与员工的切身利益有关。因此,根据司法》规定,拨付清算费后,首先要支付两笔费用。(3)应缴纳的税款。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为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公司清算的启动方式为:1。除合并或分立外,公司应当自解散原因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2。公司逾期不设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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