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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2021-10-21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2)储蓄或者其他财产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和公开;(3)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和公开;(4)档案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6)个人生活不受监视或骚扰;(7)通信,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扰,调查和公开,婚外性关系非关系社会利益,不得任意公开;(9)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有关经历和纯属个人私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公开;(10)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非有正当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开。搜查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搜查是指搜查检查,包括搜查、挖掘等对他人身体的检查,还包括搜查、翻查、检查、挖掘等对他人住宅的检查。(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成本罪,无论是否是有搜查权的搜查员。也有人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即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赋予侦查人员的特有权利,本罪正是为防止其滥用这一权利而规定的。实际上,没有搜查权的人擅自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和住宅,也构成成本罪,有搜查权的搜查员作为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实施本行为,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受到重罚。(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直接表现为故意,不得间接故意或过失。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例如,为了寻找指控对方的罪证,为了寻找被盗的财产,为了寻找离家出走的家人等,什么样的动机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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