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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自诉人起诉了,人家认为自己有罪,并且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形势比较严重,应当引起充分重视。 这时要考虑应当怎样对待,面对这种情况,人们往往有不同的想法:一种人想到了要报复自诉人,这是不理智的,他没有想到,报复的结果又会怎样。另一种人想到了潜逃,认为躲过风声,过一段时间就会平安无事。其实他们把问题想得很简单,潜逃能逃到哪里去呢?另外,自诉人不会因为你潜逃就撤回自诉。笔者认为,最好的方法就是有针对性地学习法律,以便应诉。对方不是指控你犯罪了吗?可以买一些刑法学书籍,在家里好好学一学,看一看,对照一下自己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犯罪。还要买一些有关刑事诉讼法的书籍,通过学习,了解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只有懂得了法律,这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参加诉讼,有理说在当场,这会对自己有利。 我们认为,被自诉人起诉到法院,为了更好地应诉,主要应该从以下3方面做好准备: (1)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是刑事案件中的一种,它和公诉案件一样,不管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都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被告人的代理人称为辩护人;而被害人的代理人称为诉讼代理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第4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除了自己可以行使辩护权、陈述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为辩护和诉讼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请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戚或者朋友来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为自己辩护,帮助陈述意见。有的犯罪嫌疑人聘请两个辩护人,其中一位是律师,因为律师懂得法律知识多;而另一位是自己的亲戚、朋友、甚至是家属。有这两人互相补充,再加上自己的充分辩护、说理,效果可能会更好。请两名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其中一人是律师、另一名是亲戚或者朋友,这是允许的。 (2)准备答辩 即使委托了辩护人,被告人仍然可以自行答辩。不仅如此,答辩的主要力量还是应该依靠自己,不要把希望全部寄托到辩护人身上,辩护人仅仅是个帮手,自己最熟悉自己的情况。这和办其他别的事情一样,自己的事情要自己来做,别人的帮助应当欢迎,但不能放弃自己的努力,自己要做好充分的答辩准备。为了更好地行使答辩权,首先要对诉讼程序有所了解,特别是对法院开庭的步骤有所了解。在法庭上,要经过调查事实、互相辩论、最后陈述等几个阶段,在这些阶段中,被告人都有发言权,要抓住时机,把自己要说的话全说出来,而不能等打完了官司然后才想出理。在准备答辩的阶段,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要考虑是否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使自诉人撤回自诉。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被告人如果确实有违法或者犯罪的行为,可以通过自我检讨、公开道歉、作出承诺、赔偿经济损失等形式,取得自诉人的谅解,如果能够通过法院的调解,自诉人在自愿的情况下,撤回自诉,这是一种很好的解决方式。 第二,要考虑是否可以提起反诉,自诉人如果是出于恶意,对自己进行诬陷、诽谤,这也是不允许的,如果构成犯罪,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也就是让自诉人当一回被告人。当然,提出反诉必须符合反诉的条件:即反诉的对象必须是针对自诉人,而且自诉人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反诉的内容必须与本案有关系;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自诉案件范围。 第三,答辩要依法进行,也就是说,提出的答辩意见,要有法律依据。所谓答辩,无非是要说明自己无罪、罪轻,从而得到法院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刑事处罚。为了依法答辩,就要充分了解法院对案件作出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刑事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所谓法定情节,就是由《刑法》明确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进行答辩的时候,要想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备哪些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对这个情节,要充分讲清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法定从轻情节主要有以下一些情况:自首、立功、从犯、未遂犯、教唆未遂、预备犯、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等。所谓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就是由《刑法》明确规定,可以在法定刑的最轻刑罚以下判处被告人刑罚的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主要有以下一些情况:所谓法定免除处罚的情节,就是由《刑法》明确规定,可以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的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法定免除处罚的情节主要有以下一些情况: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中止犯、预备犯、从犯、胁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行贿人在被追诉以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以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还有经过外国审判,已经受刑事处罚的等。 第四,答辩的时候,除了要考虑自己是否具备上述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以外,还可以考虑是否具备酌定的从轻情节。所谓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量刑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酌情考虑,对被告人如何处罚的情节。酌定情节,一般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的: 一是主观方面。就是从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目的、一贯表现、犯罪以后的态度等方面考虑。比如偶然犯罪要比恶习很深,劣迹很多的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以后自首或者老实交待罪行,要比拒不认罪的情节轻;犯罪以后能够给被害人经济赔偿,要比犯罪以后逃跑的情节轻。 二是客观方面。就是从犯罪的手段、犯罪的环境、侵害的对象和损害的结果等方面来考虑。例如,在社会治安情况比较好的时候犯罪,要比社会治安差的情况下的犯罪情节较轻:侵害一般人的权益,要比侵害孕妇、外国人的合法权益犯罪情节较轻等等。对酌定情节,只能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如果是根据案件的情况,判处法定的最低刑还是过重,可以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在审判实践中,《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常见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有以下一些情况:在案件的起因上,或者是在造成的危害后果方面,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犯罪以后,被告人抢救被害人、减少损失;犯罪以后认罪态度好,能够坦白交代罪行,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后能够积极倒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减少社会危害后果;犯罪的动机和手段不十分恶劣的;等等。 (3)辩护词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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