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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收费标准调整的,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公共场地、道路或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可以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但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向物业买受人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后,临时管理规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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