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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所支出的费用由谁承担

2022-08-29
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司法实践中,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缴纳申请费的问题,经历了一个由缴费到不缴费的过程。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属于非诉行政执行的,行政机关无须向法院缴纳执行费用。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谁支付。根据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就执行案件而言,执行费用也是由两方面构成,申请费属于案件受理费的性质,而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发生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此两方面即构成了“强制执行的费用”。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来看,对非诉行政执行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即我国的申请费)是通例,我国也是如此,但均强调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执行法”第二十五条:“有关本章之执行,不征收执行费。但因强制执行所支出之必要费用,由义务人负担之。”因此,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关于“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规定,主要指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这里“强制执行的费用”指的是划拨、拍卖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一是拍卖标的运输、保管费用;二是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评估费用;三是拍卖程序中,对拍卖标的鉴定费用等。根据规定,佣金由买受人承担,不包括在执行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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