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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做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时限,超发生这一时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通常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限定。行诉法第46条限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做法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议。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限定的通常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限定的诉讼时限从其限定。中国行政法律所限定的行政诉讼时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分别时限的限定。
《最高法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不知公安机关在对此人进行处罚时是否告知他起诉期限。
行政处罚算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中断的事由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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