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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缓刑制度中关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规定,对于正确适用缓刑具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现行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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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与又犯新罪的,区分情节,可以再次宣告缓刑(一)目前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后,能否继续适用缓刑虽然没有肯定性规定,但也没有排除性规定。(二)我国缓刑的适用条件1.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此,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2)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也不是合并后的刑期之和。缓刑适用的依据是在考虑犯罪客观危害的同时,更加注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1、如果是在考验期内犯新罪,只要新罪没过追溯时效,不论是期内还是期外发现,一律撤销假释、缓刑,与新罪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2、如果是漏罪,只要考验期内发现,即应撤销;如果是期满以后才发现,则不应撤销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第一条(一)“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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