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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只能说是原则性条款,只是明确了进行尸检的前提和尸检时间,并没有规定在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一方对死因有异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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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超声影像检查的局限性,这种情况需要经过鉴定,否则专家很难据此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具体需结合产检资料和病历资料。但因院方诊疗行为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责任,建议起诉维权。
并非所有的诊疗结果错误都构成医疗事故,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诊疗结果因患者的特殊体质、现有医疗技术难以预防或在紧急情况下难以准确诊断而错误,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抢救垂危患者生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医疗活动中因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事故的;(三)在现有医学科技条件下,发生不可预测或者不可预防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上上是这个问题的答案。
出现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确认属于医疗事故的,及时与患者方就医疗事故赔偿进行协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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