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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期间: (1)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根据规定,保...
1、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根据保证合同成立时,主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若届满,则从保证合同生效时计算。若未届满,则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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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怎样的 (一)普通的起算点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开始日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即便该开始日早于主债务人的履行期届满日也无关紧要。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就应当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即《民法典》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此外,当保证合同成立之时,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即此时债务人已经处于债务不履行阶段,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显然不可能再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而应当从保证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二)特殊情形下的起算点 1、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当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或虽有对履行期限的约定但是该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保证期间从该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2、主合同预期违约时保证期间的起算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界定来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无论该不履行债务是发生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还是之后。
有人认为,应以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来计算执行期间逾期付款利息。我们认为这是不妥的,因为执行通知书是在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法院向义务人发出的敦促并限期履行的法律文书。这就说明,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时间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若按执行通知书的时间来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点,必然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因此我们认为,迟延履行期间应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293条对此也作了规定: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对保证期间的确定:①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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