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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税收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对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税务违法案件,司法机关不予立案而要求税务机关直接处理的,税务行政处罚也按照本标准执行。
这位朋友我来告诉你税收行政处罚诉讼期限是怎么确定的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001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後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連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的罚款应当由当事人自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的,行政机关可以加收罚款或者滞纳金,并可以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到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处以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到罚款中;(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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