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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出资义务如下: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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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应当出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决策、红利等权利,但同时履行有关义务,主要包括: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预约出资3、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4、出资填补义务在下列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出资补充义务:公司成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用货币出资,而是用实物、工业所有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价后,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中评价的价格,则应向该出资的股东补充差额5、追加出资义务的追加出资,股东除了按各自的预约金额出资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支付。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不列举其内容,但记载后必须有效。6、公司生存期间,不得擅自提取出资
有限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2、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3、依法和依章程规定,履行足额出资的义务; 4、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四)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 (五)追加出资义务。 (六)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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