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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未办理完毕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交有关机关继续办理,并进行督促检查。承办机关应当自代表建...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期间,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全省和省本级财政预算及预算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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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应当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决定交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闭会后6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结果报告报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经过1/5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期间,举行大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省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一年的工作安排,以及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在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届工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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