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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保证期限由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第 一、二款规...
连带担保保证期限由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第 一、二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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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保证期限由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第一、二款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担保保证期限由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第 一、二款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担保保证期限由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第 一、二款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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