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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对超限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装载、配载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车辆所属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货运车辆超限行为和违法管理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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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质监、交通、公安、工商、经济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改装、维修、销售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管理。对企业执行国家许可的车型及技术参数标准和经营等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检查或者联合执法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工作,建立健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联席会议和行政执法联动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治理货运车辆超限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监、发改、监察、安监、国土、经济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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