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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行政强制措施可以更改吗

2021-11-16
累犯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九十五条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审查拘留的必要性。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部门应当在十日内通知人民检察院处理情况。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第九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完成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继续核实和审理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犯罪嫌疑人的居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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