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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批捕的案件由公安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作出批捕决定后,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逮捕。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但是没有逮...
公安执行法院批捕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批准逮捕书,并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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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院,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很显然,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批捕权被赋予了检察机关。但最近,有许多人对这种配置方式提出了疑问,他们提出了一个“批捕权优化配置”的问题,并且认为把批捕权赋予检察机关不符合“优化配置”的原则,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理,破坏了控辩平衡,也与当代大多数国家的作法相违背。在他们看来,中国也应该效仿西方国家,把批捕权交给法院。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在一定的时间内依法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由于它与公民的人身权利密切相关,它所涉及的许多问题自然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批捕权的配置就是其中之一。
法院有权逮捕,但法院不能逮捕。目前,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逮捕权,但没有逮捕权。逮捕权归公安机关所有。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强制措施,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
检察院不批捕就可以撤案了。根据《刑事和解暂行规定》,对于未在侦查阶段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审查批捕阶段在受理案件一日内,审查起诉阶段在受理案件三日内,填写《刑事和解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征求双方意见。对犯罪情节较轻或刑事自诉案件,不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经过刑事和解或社区矫正了结;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则尽快退出诉讼程序。同时,对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的案件,符合撤案条件的,建议公安机关撤案;不符合撤案条件的,建议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使案件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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