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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不需要继承人签字的,遗嘱由被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等人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
遗嘱上可以有继承人签字,没有也没关系。 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无需取得继承人的同意及签字。 立遗嘱人通过遗嘱在生前安排死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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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上可以有继承人签字,没有也没关系。 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无需取得继承人的同意及签字。 立遗嘱人通过遗嘱在生前安排死后的遗产分配,不需要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达成一致。自己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订立即可产生法律效力,属于单方即可完成的行为。
1、房屋产权为父、母、次子三人所有,该遗嘱不考虑其他情况,也属于部分无效,父母不能通过遗嘱处分次子的产权份额。 2、遗嘱中,父亲处分其产权份额的部分应属有效。 3、遗嘱中,母亲处分其产权份额的部分争议较大,要视双方的证据综合判断。按日前的陈述,母亲未签字仅有盖章,不符合自己遗嘱要求;结合次女、女婿的证言,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4、本案包含二次继承,第一次母亲2005年去世发生的继承,第二次父亲2011年去世发生的继承,二次应分开计算继承份额。其中:长子未与继母存在抚养关系的,其子女代位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因此,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要分时间段计算。 5、既然次子已起诉,只有收集证据,积极应诉了。
代位继承人可以是遗嘱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因此,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代位继承人可以是遗嘱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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