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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未尽监护职责的监护责任,还是承担一般过错责任,此是相当一个时期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以往倾向性的且多为司法实践所接受的观点认为,自学生的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之日起,学生家长即与学校建立了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委托监护关系。因此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不论学校对在校学生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否存在过错,学校都应承担未尽监护之责的责任。
可直接要求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分析,需要根据年龄大小和智力不同可将学生分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次根据学生受伤的原因分析,如在上课时因教育设施、设备原因或有监护责任的老师对需监护的学生未尽监护责任引起的.学校才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在课间纯属学生自身原因造成受伤,学校不需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学生的人身损害虽然发生在校园内,但是由于放假期间不属于学校工作管理时间,节假日期间学校不负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职责,即该事件不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因此,不应该界定为学生伤害事故。从本质上看,该事故是由于受害主体的过错和监护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学校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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