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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拆迁人应当将具体拆迁地段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市管理部门确认后公布实施。、安置...
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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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非成套住宅),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经被拆迁人同意,房屋承租人也可选择货币补偿,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8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20%支付给被拆迁人。
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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