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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有特殊情况,可能由被告经常居住地、原告住所地、原告经常居住地进行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
答: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仍可以判决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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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前,不可以与其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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