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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离婚协议流程:双方达成共识

2025-01-25
离婚登记程序 1. 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包括: (1)双方须为合法夫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需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3)双方需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达成适当处理。 2. 具体程序如下: (1)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时,应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诸项条件。若婚姻登记机关发现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将不予受理。 (2)审查通过后,工作人员会发给双方《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后,双方需等待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如果三十天后双方仍决定离婚,则需在三十天内携带《回执单》及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去办理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未申请,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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