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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怎么处理

2021-05-18
根据《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处理办法如下: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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